(2017)桂0305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广西华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桂林市百瑞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华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桂林市百瑞矿业有限公司,陆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被执行人:桂林市百瑞矿业有限公司,桂林市漓江路。被执行人:陆秀辉,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本院在执行广西华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桂林市百瑞矿业有限公司、陆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廖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莫达志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