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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民初28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冠豪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汉迅条码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冠豪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汉迅条码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2822号之一原告:浙江冠豪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仓庆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0873763259。法定代表人:钟天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英、吴多翠,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汉迅条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沈家塘路84号1号1幢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947788910。法定代表人:于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冠豪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汉迅条码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汉迅条码技术���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冠豪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84元,减半收取17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16元,合计诉讼费3058元,由原告浙江冠豪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黄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