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朱某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2刑初398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明,男,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7)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远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6日5时许,被告人朱某明在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聚龙苑,利用其当晚值班之机盗窃了被害人郭某1放在聚龙苑C梯门口桌面处的一份快递(内有衣物七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87元),得手后,被告人朱某明将快递拆开并将其中的四件衣物丢弃。次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朱某明,并起获了被盗的部分衣物并发还被害人郭某1。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明与被害人郭某1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郭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物证:起获的被盗衣物;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淘宝订单截图、谅解书;证人袁某1、王某1的证言;被害人郭某1的陈述;被告人朱某明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审讯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本案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明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本院予以采纳。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置其于被会上改造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国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雪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