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庆刚、李国武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国武,李庆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3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国武,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伊春市红星区×××居民,住该址,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张劲,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庆刚,男,195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住该址,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长清(系李庆刚之子),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住该址,身份号码×××。再审申请人李国武因与被申请人李庆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做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现李国武以收条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高 蕾审判员 屈敬贤审判员 刘必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皮学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