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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杨宁、张静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宁,张静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财保27号申请人:杨宁,男,汉族,1996年9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固镇县。被申请人:张静红,男,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申请人杨宁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静红所有的车牌号为皖L×××××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杨宁向本院提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责任保险(保险单号:2017072701)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静红所有的车牌号为皖L×××××轻型厢式货车,期限为该裁定书送达执行查封部门之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杨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永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