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202执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延栋、莱芜市莱城区雪野镇上游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栋,莱芜市莱城区雪野镇上游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1169号申请执行人:王延栋,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雪野镇上游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向军,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延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雪野镇上游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延栋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202执11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文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