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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柱贵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柱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43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柱贵(曾用名刘柱桂),男,1973年8月4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佛山市禅城区。2013年7月2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柱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柱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柱贵饮酒后驾驶粤E×××××号小型轿车,沿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X496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永强加油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柱贵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5.9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柱贵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柱贵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刘柱贵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陈某的证言、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被盗抢信息查询、视听资料、前科查询表、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和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柱贵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柱贵曾因犯罪被判过刑,现又犯罪,本院予以严惩。鉴于被告人刘柱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柱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5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黄建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秋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