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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贾媛媛、互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媛媛,互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媛媛,女,汉族,1988年4月30日生,租住郑州市中原区(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互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叶树蕻。上诉人贾媛媛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民初38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贾媛媛上诉称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上诉人通过网上消费积分兑换“乐扣饭盒”,收货地址为郑州市中原区,即合同履行地应××郑州市中原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用户使用协议》系被上诉人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其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由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履行义务一方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故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孟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