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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行审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与乐清市景泰炭素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乐清市景泰炭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82行审305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屠俊勇,局长。被执行人乐清市景泰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白石街道上陈村小岙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089475669D。法定代表人:陈庆度。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土资罚[2014]1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以申请材料不齐全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对乐土资罚[2014]11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审判员  鲍潇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周婉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