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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2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625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被申请人执行人:胡主林,男,生于1971年8月25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2016)川0703民初2101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主林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主林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玉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