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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健与被执行人何天瑞离婚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331号申请执行人王健,男,汉族,1979年9月8日出生,中专文化,居民,住陕西省镇巴县泾洋街道办河西社区河滨路。被执行人何天瑞,女,汉族,1985年1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镇巴县长岭镇花园村街上小组。镇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的(2017)陕0728民初6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原告何天瑞一次性给付被告王健生活困难补助费20000元。约定在2017年7月12日前给付5000元。”被执行人何天瑞未按期履行,权利人王健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天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何天瑞于2017年7月23日主动履行了5000元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健已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8民初624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定于2017年7月12日给付5000元)执行完毕。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何天瑞承担。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