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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德华与姜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华,郭万喜,姜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46号原告:李德华,女,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郭万喜,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农安县。被告姜彦华,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李德华与姜彦华、郭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华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姜彦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华撤回对姜彦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审 判 长  崔景辉人民陪审员  辛 奇人民陪审员  孙庆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