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德华与姜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华,郭万喜,姜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46号原告:李德华,女,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郭万喜,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农安县。被告姜彦华,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李德华与姜彦华、郭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华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姜彦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华撤回对姜彦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审 判 长 崔景辉人民陪审员 辛 奇人民陪审员 孙庆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