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2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媛媛、王喜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媛媛,王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王媛媛,女,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喜林,男,1983年8月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初字第31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青县凰城小区1号楼1单元401室楼房过户到王媛媛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者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