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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瑞清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24刑初19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瑞清,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朐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被临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7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朐县看守所。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瑞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永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瑞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中旬,被告人李瑞清先后两次伙同马某(另案处理)从陈某(已判刑)处购买冰毒2克,抠出一部分(约0.1克)供两人吸食后,将剩余毒品出售给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处罚决定书,证人马某、刘某、陈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临朐县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瑞清违反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被告人李瑞清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瑞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慧霞代理审判员  杨开顺人民陪审员  刘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