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朱庆梅与易本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庆梅,易本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380号申请执行人:朱庆梅,女,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易本国,男,194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皖0504民初44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易本国的银行存款53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