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邓忠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刑初51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忠华,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监视居住。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7)518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6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邓忠华来到重庆市永川区堂皇坝村宏旺镁洗涤厂内,盗走一根铁棒和一圈电线。次日18时许,邓忠华再次来到该厂内,盗走5台价值9135元的电机,后销赃获款5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电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邓忠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至9000元。被告人邓忠华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忠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违法所得5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秋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