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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3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朱蒙蒙与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蒙蒙,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3819号原告:朱蒙蒙,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王健,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龙,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朱蒙蒙与被告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蒙蒙及委托代理人、被告王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蒙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急用,用于做生意,同时约定了还款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但到期后被告并没有还款。被告王龙辩称,借款是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3月8日被告王龙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朱蒙现金壹拾伍万元正(150000)。还款日期定于2016.12.31日还清。”庭审中双方认可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被告已向原告偿还利息25000元。原告曾将被告的妻子刘杨列为被告,诉讼中对其撤诉。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本院认为,被告王龙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王龙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对于利息,双方约定的利息月息2分并未超过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8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被告付清款止。在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时应从付款总额中扣除25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王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赵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