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林德朝与安徽爱博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德朝,安徽爱博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604号申请执行人:林德朝,男,1973年6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安徽爱博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寿昌路,组织机构代码74489447-3。法定代表人:宰银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德朝与被执行人安徽爱博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爱博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开刚审 判 员 张 宇人民陪审员 黄如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时 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