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05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文平秀、王新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平秀,王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文平秀,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王新建,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本院在执行文平秀与王新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廖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桂星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莫达志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