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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爱玲、袁继民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爱玲,袁继民,王利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208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爱玲,女,1953年10年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进才,男,194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巴海伟,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袁继民,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利红,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魏都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平,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爱玲因与被上诉人袁继民、王利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爱玲的委托代理人许进才、巴海伟,被上诉人袁继民、王利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749元退回上诉人张爱玲。审判长  杨天兰审判员  蒋家康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艳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