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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4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彭明芳与杨国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明芳,杨国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4647号原告:彭明芳,男,195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杨国华,男,1968年7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太庙弄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明芳诉被告杨国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明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朱凤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