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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3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何小玲、李炳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503执246号何小玲、李炳娟:关于申请执行人何小玲与被执行人李炳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立案执行前,被执行人李炳娟已于2017年4月24日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本案赔偿款人民币1155.89元,现已将上述款项退回至申请人何小玲。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并免收执行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503民初第57号民事判决及立案执行的(2017)桂0503执246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