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文利、王建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利,王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628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利,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王建成,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25民初98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王建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建成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文利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建成的申请。经查,申请人刘文利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建成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7)冀0925民初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龙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