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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文利、王建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利,王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628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利,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王建成,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25民初98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王建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建成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文利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建成的申请。经查,申请人刘文利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建成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7)冀0925民初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龙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