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向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725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向阳,男,199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米心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向阳罚金一案,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潼法刑初字0011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报财产。在指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被执行人父亲向元辉,查明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外出且在住所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公安机关临控查找,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立案执行现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7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1000元。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道川代理审判员 黄 杰代理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