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晓彬、张德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彬,张德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45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彬,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市。被执行人张德永,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王晓彬与被执行人张德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61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4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向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