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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窦德选与星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德选,星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金新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823号原告:窦德选,男,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月岐,镇平123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星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平县新纪元大酒店。法定代表人:黄文高,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华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号江山商务广场*层。被告:金新军,男,住河南省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巨森,男,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原告窦德选诉被告星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金新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窦德选于2017年7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窦德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德选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为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