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戴福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福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550号申请执行人:戴福坤,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被请执行人:杨维毅(又名杨伟艺),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福坤与被执行人杨维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戴福坤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杨维毅分期履行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5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丽国审判员 胡于军执行员 李朱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