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辖终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街口街青云路***号*楼。法定代表人:罗金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隆,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良琅,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新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智博,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涛,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6民初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路桥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3年6月26日,其与大广公司签订《广东省连平(赣粤界)至从化公路S7标段施工合同》,约定路桥公司负责连平(赣粤界)至从化公路K34+850至K51+980长约17.128公里的高速公路施工。2015年2月4日,路桥公司又与大广公司签订《广东省连平(赣粤界)至从化公路路面控制性工程LM2标段施工合同》,约定由路桥公司负责连平(赣粤界)至从化公路K34+850至K60+797.48长约25.95公里的高速公路路面施工。上述合同签订后,路桥公司依约履行了所有合同义务,还按照大广公司要求完成了通讯、供水管道的迁改工作和“三改”工程。但大广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扣除质保金后,至今尚欠路桥公司工程款177822888元。诉请判令大广公司向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177822888元,退还履约保证金27731800元,并支付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930059元及2017年4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违约金等,以上合计211484747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大广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2月4日,路桥公司与大广公司签订了《广东省连平(赣粤界)至从化公路路面控制性工程LM2标段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第1条约定:第LM2标段由K34+850至K60+797.48。根据广东省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第3条表2-2本项目Dl合同段沿线行政区划情况一览表,K19+660~K35+400元善镇、K35+400~K48+220溪山镇及K48+220~K60+797.480隆街镇皆属于河源市连平县区域内。《合同协议书》第2条第(4)项约定: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24.1约定: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路桥公司请求判令大广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虽然路桥公司与大广公司约定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是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诉争的高速公路建设路段位于河源市连平县区域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大广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大广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不符合合并审理条件及级别管辖的规定。大广公司与路桥公司于2013年和2015年分别签订《广东省连平(赣粤界)至从化公路S7标段施工合同》和《广东省连平(赣粤界)至从化公路路面控制性工程LM2标段施工合同》,虽然合同当事人一致,但基本事实并不一致,不应并案审理。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2)41号],原审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如果存在大广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应分别列明两个合同各自未付款的情况,如果两个合同的未付款均超过5000万时,才符合原审法院的受案管辖范围,并且将案件分别立案。如果仅是一件案的标的超过5000万,不符合受案范围的另一件案将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审法院将不符合并案审理的案件合并立案,也未查清两个不同事实的案件的诉讼标的,违反了合并审理及级别管辖的规定。(二)本案不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大广公司与路桥公司在2013年6月26日签订《广东省连平(赣粤界)至从化公路S7标段施工合同》,而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才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应按当时的法律规定由约定法院管辖,而不应适用后生效的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路桥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本案符合合并审理及级别管辖的规定,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1.本案可以合并审理。涉案两份合同的主体一致,均是路桥公司与大广公司签订;客体相同,均是针对同一工程即连平(赣粤界)至从化高速公路;合同性质一致,法律关系相同,均是针对工程欠款问题。合并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减轻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民一终字第56号],已明确此种情形可以在一案中合并审理。2.本案标的额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无论是两份合同分别的欠款额(S7标段欠款额为15265010l元,LM2标段欠款额为52904587元),还是总的诉讼标的额211484747元,均超过5000万元,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且涉案工程在连平县茶山镇境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本案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双方签署合同的时间分别是2013年6月26日和2015年2月4日,但发生争议的时间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之后,依据“程序从新”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综上,请求驳回大广公司的上诉。本院查明:原审裁定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路桥公司起诉时提交其与大广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签订的《广东省连平(赣粤界)至从化公路工程S7标段施工合同》,其中,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1条约定:第S7标段由K34+850至K51+980;第2条第(4)项约定: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部分合同附件中附件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24.1条约定: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广东省连平(赣粤界)至从化公路S7标段施工合同》、《广东省连平(赣粤界)至从化公路路面控制性工程LM2标段施工合同》中虽然约定发生争议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协议管辖条款违反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本案不能依据上述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本案所涉高速公路建设路段位于河源市连平县,路桥公司起诉时的诉请标的额为211484747元,同时,本案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广东省行政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且有权管辖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行政辖区、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关于大广公司上诉所提法律适用问题,路桥公司于2017年4月提起本案诉讼,应适用现行有效的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定本案管辖权,大广公司上诉提出应按照涉案合同签订时的法律规定,由约定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大广公司上诉所提合并审理和级别管辖问题,路桥公司依据与大广公司先后签订的《广东省连平(赣粤界)至从化公路S7标段施工合同》和《广东省连平(赣粤界)至从化公路路面控制性工程LM2标段施工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该两份合同均涉及连平(赣粤界)至从化的公路建设,原审法院作为一案立案受理并无不当,且路桥公司在二审答辩时亦明确涉案两份合同的欠款数额均超过5000万元,即均达到原审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故大广公司上诉提出原审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驳回大广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大广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