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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执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集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恒祥食品有限公司、崔建洲、崔建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集美食品有限公司,西宁恒祥食品有限公司,崔建洲,崔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德阳市集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法定代表人:刘江,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宁恒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法定代表人:崔建洲,总经理。被执行人:崔建洲,男,生于1973年8月15日,汉族,西宁恒祥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青海省西宁市。被执行人:崔建国,男,生于1975年7月22日,汉族,居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阳市集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恒祥食品有限公司、崔建洲、崔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626民初7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於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