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贵与李锡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李锡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469号申请执行人王贵,男,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铜匠村一组。被执行人李锡清,男,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南通路12-3-301号。吉林仲裁委员会(2016)吉仲交昌调字第28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锡清没有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92,000元,余款22,136.37元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费1,612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该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仲裁委员会(2016)吉仲交昌调字第289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徐家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卫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