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3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洪雅新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洪雅县同创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雅新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洪雅县同创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1285号原告:洪雅新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洪川镇文化街18号。法定代表人:余怀刚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国洪,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雅县同创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洪雅县洪川镇。法定代表人:郑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雅新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洪雅县同创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雅新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诉讼费,对于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 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佳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