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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1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林海、江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林海,江冬,林金燕,郭庆蓉,桂林市九孚汽车装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1民初276号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桂林市漓江路49号。法定代表人阳东升,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新连,该行竹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胜富,该行竹江支行业务员。被告林海,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告江冬,女,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林金燕,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告郭庆蓉,女,195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告桂林市九孚汽车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425号一楼。法定代表人郭庆蓉。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林海、江冬、林金燕、郭庆蓉、桂林市九孚汽车装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泓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