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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12328昆山市逸阳包装厂与昆山源涛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逸阳包装厂,昆山源涛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民初12328号原告:昆山市逸阳包装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陈巷村。投资人:马志明,该厂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静,该厂职员。被告:昆山源涛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振新路369号3号房,组织机构代码69792632-0。法定代表人:沈加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昆山市逸阳包装厂与被告昆山源涛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凤鸣独任审理,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山市逸阳包装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静,被告昆山源涛纸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加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昆山市逸阳包装厂诉称:2016年4月,原、被告开始合作,被告向原告采购原纸,原告按被告订单要求送货至被告指定地点,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为月结60天。现被告结欠原告货款83128.89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此,现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83128.89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昆山源涛纸制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货款金额无误,但我现在因为经营的问题,企业已停产,目前没有能力立刻偿还欠原告的货款,我想给我3-5年时间把欠原告的货款偿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间有业务关系,由原告按被告采购订单要求提供原纸。至今,被告仍欠原告货款83128.89元未付。为此,引起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发票、采购订单、送货单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因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而引起纠纷,责任在于被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昆山源涛纸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昆山市逸阳包装厂货款83128.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9元,保全措施申请费920元,两项合计1859元,由被告昆山源涛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邵凤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