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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3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陈森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陈森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91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223号,组织机构代码:742039895。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被执行人陈森云,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森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均无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楼豇炜执 行 员 骆寅超执 行 员 傅 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锦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