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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3证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证保13号申请人: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普拉诺市格拉尼特大道5800号600室(5800GranitePkwy,Suite600,Plano,Texas,75024,USA)。代表人:RoseMarieE.Glazer,总法律顾问和秘书。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丹,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申请人卡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本���采用截屏、拍照、录像、打印、制作笔录、查封、扣押等保全方法,对被申请人经营场所内安装的NX系列计算机软件进行证据保全。申请人提供人民币20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某公司经营场所内安装的NX系列计算机软件进行证据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凌宗亮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冰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