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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802民初2877号起诉人:杨某,男,生于1951年9月2日,汉族,江苏省射阳县人,家住平凉市××区*户。2017年7月26日,本院收到杨某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其本人不具备平凉市鼎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事实与理由:起诉人诉称,其于2017年3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采取强制措施。在侦查中,其得知自己竟然是平凉市鼎盛投资管理公司(现更名为平凉市鼎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出资200万元成为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其本人对此全不知情。实为其儿子杨某于2012年5月利用”杨长斌”的身份信息成立的公司。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公司的住所、注册资本、名称、法定代表人先后均进行了变更登记,这些起诉人均不知情。故诉至法院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杨某经工商登记确定为原平凉市鼎盛投资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其是否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直接关联到其是否符合犯罪主体条件,应由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手段予以查证,不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确认。故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杨晓江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周子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