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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1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苑路支行与王建民、郭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苑路支行,王建民,郭素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194号之一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苑路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39号。负责人:徐疆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晓茹,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建民,男,195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告:郭素玲,女,195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苑路支行诉被告王建民、郭素玲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豫0305财保200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王建民、郭素玲名下财产的查封、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建民名下位于涧西区景华路69号院协光7幢2-402房产一套的查封(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玮玮人民陪审员  帖永华人民陪审员  刘惠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