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行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黎娟与中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娟,中山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初792号原告:黎娟,女,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代理人:王飞,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公安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32729E。法定代表人:郑泽晖,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娟不服被告中山市公安局公安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黎娟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公安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娟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娟负担。审 判 长 王熙贵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洁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