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刑更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由长江行贿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由长江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刑更800号罪犯由长江,其他,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东辽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由长江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由长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本院认为,罪犯由长江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由长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祥审判员 张丽晶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亮S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