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民终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钟元慧与被上诉人凌敏、凌栋、凌佐夫、凌可夫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元慧,凌敏,凌栋,凌佐夫,凌可夫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终5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元慧,女,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敏,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栋,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佐夫,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可夫,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上诉人钟元慧因与被上诉人凌敏、凌栋、凌佐夫、凌可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钟元慧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钟元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文利审判员 周 群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