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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民终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钟元慧与被上诉人凌敏、凌栋、凌佐夫、凌可夫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元慧,凌敏,凌栋,凌佐夫,凌可夫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终5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元慧,女,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敏,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栋,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佐夫,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可夫,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上诉人钟元慧因与被上诉人凌敏、凌栋、凌佐夫、凌可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钟元慧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钟元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文利审判员  周 群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