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执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罗学成、张士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学成,张士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第79号申请执行人罗学成,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张士选,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30858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新江审判员 栾建国审判员 张新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舒交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