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0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杨爱民、湖北亿佳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爱民,湖北亿佳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0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杨爱民,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邱县。被执行人:湖北亿佳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阳新县龙港镇汪家垅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徐智喜。杨爱民与湖北亿佳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邱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0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北亿佳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爱民于2017年02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2016)冀0430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亿佳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亿佳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当地协执单位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及网上银行、证券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发现该被执行人在湖北阳新农村商业银行龙港支行有存款20215元,我院依法冻结,划拨,并让申请人杨爱民领取执行款20215元,其它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信息已向申请人释明,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未到案,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北亿佳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爱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北亿佳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爱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晋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