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燕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燕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7刑初16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燕,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湖北省阳新县人,住阳新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梅检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燕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晓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开始,犯罪嫌疑人高某(另处)得知贩卖烟丝有利可图,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宜收购市场的烟丝再向外贩卖,同年,高某便携带样品烟丝从福建赶到湖北阳新县推销烟丝寻找客户,在阳新县内结识了从事烟丝销售的黄燕的公婆,并相互留下联系方式。2008年8月起,被告人黄燕接手其公婆摊位,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电话联系高某购买烟丝,高某通过物流托运至湖北阳新县,黄燕收到烟丝后,就在阳新县中心市场自己做生意的摊位上进行销售。自2008年8月至2016年1月间,黄燕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共计向高某支付179435元,直到案发时尚有110斤烟丝未销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燕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湖北省公安厅的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查询结果、银行账户资金流水、阳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公室的证明、证人高某、钟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黄燕的供述、检验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燕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燕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黄燕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住所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证明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监管,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二)、(四)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被告人黄燕的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耀文审判员 王 滨审判员 洪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