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1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某1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659号原告:刘某某,男,1952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委托代理人:朱洪勋,黑山县镇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1,男,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委托代理人:乔某某,女,1963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系被告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1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审 判 员 吴宝利代理审判员 卓 慧人民陪审员 刘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