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胡根生与陈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根生,陈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2052号原告:胡根生,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陈祥,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仙河路。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原告胡根生与被告陈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28日,胡根生以被告身份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根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根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胡根生负担。审 判 员 刘东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程 雨代书记员 储梦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