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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民终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萍与宝鸡市通华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终114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萍,女,生于1963年4月23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上诉人陈萍因与被起诉人宝鸡市通华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3民初1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陈萍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其起诉依法受理。事实和理由:对其起诉,原审裁定不予受理,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适用法律不当。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上诉人陈萍所诉事项并不属于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为其补办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其因工龄计算所引起的补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等争议事项,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上诉人陈萍的起诉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陈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判长李红宝审判员 刘 宏审判员 吕 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冶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