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8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建敏与张问、河南前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敏,张问,河南前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845号原告:刘建敏,男,汉族,1965年1月23日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驰、郭国平,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问,身份不详。被告:河南前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信息不详。原告刘建敏诉被告张问、被告河南前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款268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3月31日签订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26800元,被告向原告提供30万到50万元的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268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但未履行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查,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建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退回原告刘建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孟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