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范建喜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建喜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22刑初59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建喜,男,1948年6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文盲,农民,住中牟县。因涉嫌犯非法���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7)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建喜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莉花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范建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初,被告人范建喜在中牟县官渡镇赵寨村村南一处猪圈后面自家的耕地内种植了罂粟,后罂粟开花结果。2017年5月8日,中牟县公安局官渡派出所民警将其查处,并将全部罂粟当场铲除。经清点,被告人范建喜所种植的罂粟共计811株。案发后,被告人范建喜于2017年5月8日到中牟县公安局官渡镇派出所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为证明该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范建喜的供述,证人范某的证言,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范建喜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范建喜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可依法适用缓刑。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一致,被告人范建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建喜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范建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在范建喜表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公诉机关根据本案事实、综合本案情节提出的对其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建喜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海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鑫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