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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恢4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陈夏铭、严洪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夏铭,严洪武,乔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恢4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夏铭,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严洪武,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乔新英,女,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申请执行人陈夏铭与被执行人严洪武、乔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德莫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完全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严洪武、乔新英所有的位于长兴县雉城坛家桥小区3幢107室房产【房产证号:长房权证雉城字第××、00××8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长土国用(2012)第00101552号】可供执行。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并结合市场行情,决定对上述财产的起拍价格为300000元。经过淘宝网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由竞买人董利峰(身份证号:)以人民币30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现买受人董利峰已经将款项全额打入本院执行款专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原属严洪武、乔新英所有的位于长兴县雉城坛家桥小区3幢107室房产归买受人董利峰(身份证号:)所有并解除对原属被执行人严洪武、乔新英所有的位于长兴县雉城坛家桥小区3幢107室房产【房产证号:长房权证雉城字第××、00××8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长土国用(2012)第00101552号】的所有查封。二、买受人董利峰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户所需费用由买受人董利峰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姚嘉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