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4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戴景胜、戴平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景胜,戴平聪,王端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4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景胜,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戴平聪,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王端香,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戴平聪、王端香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戴平聪、王端香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戴景胜垫付款人民币61718.8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826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6年10月27日、2017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戴平聪、王端香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戴平聪、王端香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2.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戴平聪、王端香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3.2016年11月11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戴平聪、王端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其进行惩戒。现被执行人戴平聪、王端香尚有垫付款人民币61718.86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本案已采取财产查控措施,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现申请执行人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3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志源 搜索“”